[摘要] 7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城市区最低工资调至1100元。
本报讯(记者刘旭伟)7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全市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城市区工资调至1100元。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工资标准11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工资标准11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月工资标准10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工资标准10.4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月工资标准9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工资标准9.6元。新标准7月1日起执行。
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计入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标准适用于以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劳动者一旦发现用工单位未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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