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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又出新规 购买首套住房可享税收优惠

燕赵都市网  2011-12-07 09:52

[摘要]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去年颁布的《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规定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去年颁布的《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规定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告》中规定,凡石家庄市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通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通告》要求,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完税凭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等。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1月30日止。此前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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