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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银行不放贷买家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时报  2012-03-16 09:40

[摘要] 个人原因银行不放贷买家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先生去年11月看中了位于增城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好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交付房款,刘先生交纳了首期购房款20万元,并向开发商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商仍然没办好贷款。刘先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解释说,因为刘先生单位是私营企业工作期限,收入不固定办不成按揭。刘先生于是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却不同意退房。

满堂红战略管理部高级主任沈锐培表示,买方要为自己的贷款能力负责,如果贷款无法批下而造成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地产经济学家邓浩志指出,倘若开发商要求买家到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而指定银行又不放贷,此时开发商又拒绝买家接触其他的银行申请按揭,买家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定或退楼。

2011年9月,赵先生与某中介公司以及原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以总价款65万元(首付15万,银行按揭50万)购买一套三房的商品房,并支付了原业主定金2万元,及8000元的前期中介费用。10月1日,银行在审批赵某按揭贷款资料时,经查询得知赵先生存在信用记录不良情形,且购买的商品房属第二套房,于是未予放款。赵先生于是要求退房,原业主则要求根据合同不退还定金,还要再收取赵先生违约金2万元,而中介公司则要求赵先生支付全部中介费约1.9万元。赵先生认为交易不成功是银行不放贷,责任不在他,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中介方退回一半的前期中介费。

广州市富成律师事务所胡德豪律师表示,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赵先生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而造成不能按揭,不能主张要求退房退订;如果他单方面要求退房,必须按原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至于“交易不成功,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则应该追究是什么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如果是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已经产生的部分中介费(或按原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是不能退回的,应由违约的一方支付;如果是中介的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就需要退还中介费用。赵先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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