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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何总是悬而不落

新华网  2012-06-14 11:17


作为惟一一个打击囤地的国家法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谓是悬在开发商头上的一把宝剑,但在过去的几年中,政策几乎每年被“刷新”一次,一直很少“斩下”,即使斩下往往惩罚的也是小鬼。日前,首次大规模调整的《办法》再次出台,但依然只是警示,相比以往反而宽松了一些。

去年12月国土部曾就《办法》出台过征求意见稿,相比之前,最终颁布的《办法》在个别细节的表述上含糊其辞,一些关键内容已被删减,有可能导致政策在执行上出现问题。

在两稿中都提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但最终颁布的《办法》中删除了“开发建设面积”的定义,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这样的话,关于“闲置土地”概念上的界限就很模糊,这对开发商如何执行后面的处置程序是个难题。

关于7月1日正式执行这个时间点,修订后的《办法》并未明确究竟是“新取得的土地”,还是“尚未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如果是前者,主要是影响企业的后续拿地;但如果是后者的话,对于闲置土地的打击范围要大得多。目前房地产行业整体疲软,不少未动工土地缺乏资金是事实,土地易手现象也频繁出现,如果对大量储备地块按照新标准进行处罚的话,执行难度则很大。

还有关键的一点,即使土地按时开工了,但目前并未有规定对土地竣工时间的延迟加以处罚,地块开发、项目开盘及清盘周期还是企业自控,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品房的实际供给。

关于动工开发的定义,征求意见稿中是定义为建筑达到“正负零”,而新《办法》中放宽为基坑开挖、打桩完毕,地基施工达到1/3,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动工开发的要求,如果是一般的住宅用地,新《办法》中对开发商在地基开发阶段的投入要求就减少了40%-50%。

亚豪机构郭毅表示,本次颁布的《办法》确实有所放宽,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在各地经济增长过于依赖房地产行业,土地财政短期难以扭转的情况下,对住宅销售实行限购在销售环节控制了开发商利润,压迫开发商资金链,导致各地土地成交下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严重减少。

曾经轰动一时的1457宗囤地事件,尽管国土部门以雷霆之势曝光了这些现象,但是时至今日却无下文,一些项目依然以缓慢施工来拖延,让打击囤地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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