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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不诚信的存量房买卖行为

长城网  2011-10-31 10:16

[摘要] 南磨房法庭副庭长李戈表示,存量房屋买卖交易当事人存在多种不诚信行为,干扰了存量房屋交易市场的秩序,损害了诚信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对经济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和遵循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他举出了以下案例:

南磨房法庭副庭长李戈表示,存量房屋买卖交易当事人存在多种不诚信行为,严重干扰了存量房屋交易市场的秩序,同时损害了诚信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对经济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和遵循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他举出了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以循环汇款形式伪造交易事实。

甲与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所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乙向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乙将该房屋另售予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丙称自己是以自有资金向乙购买的房屋,并提交了购买房屋与过户期间总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汇款记录。

但经过法院查实,发现上述200万元的款项支付过程,均是由乙先汇款给案外人丁,随后由丁汇给丙,再由丙汇回给乙。很明显,乙与丙利用案外人丁,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交易事实,且丙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未进行实地查看,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乙、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二】

利用其他诉讼保全标的房屋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甲向乙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中。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年半后,乙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却拒不配合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因乙所涉另案,对该涉案房屋予以查封。经查,在乙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后,乙请其朋友丙将自己诉至法院,称案外人丁曾向丙借款770万,乙是保证人,现丁不还钱,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并由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乙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案例三】

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房产。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的房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却以甲无购房能力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乙悄悄与其儿媳丙签订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3.3万元的成交价格另行出售,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过户至儿媳丙的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于案件诉讼期间以低廉价格另行转让涉案房产,且买受人系自己儿媳,亦知晓涉案房屋已有诉讼,故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甲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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