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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过程漫长 房产税试点仍然无结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12-26 08:49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内容,除了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外,就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争议未已

有关部门提出征收房产税以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任志强(微博)是典型代表。他曾经在某论坛上厉声质问记者,“房产税对你有什么好处吗?中国在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试点,有什么成绩吗?如果试了两年都没试出个成绩,是不是该取消了呢?国际惯例的房产税在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条件是没有做到财产透明。”

任志强认为,政府如果要收房产税,一定要是替代性的,就是要取消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然后把这些综合起来变成房产税,使得总税负不增加。如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再让购买人支付房产税是不合理的。

高盛投资管理部中国副主席哈继铭、春华资本集团董事长胡祖六都认为,研究房地产税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目的。如果征税用于提供基层公共服务,则适宜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如果征税目的在于抑制房地产过热,则适宜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

许善达称,他也赞同哈继铭和胡祖六的看法。他认为,全世界还没有哪一个经济体因为开征了房产税而抑制了房地产泡沫,而真正对房地产泡沫起抑制作用的都是在流转环节征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效率高、成本少。

许善达甚至认为,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都不具备对住宅征收房产税的条件。一项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有三个必经程序:首先,得到基本形成共识的研究结论;其次,起草好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草案;最后,准备好处理相关问题的配套文件。

许善达称,一些媒体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和一些地方税务局在试点房产税,这种传说并不准确。他透露,国税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建立房产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试点的是房产评估办法。“评估办法的试点进展很快,但距离全面推行,作为现行征收商业房产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成熟,更不要说作为征收非商业性住宅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了。评估办法试点成功以后,首先投入运行的必然是针对商业房产税。这和马上要出台住宅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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